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领域设置民用爆炸物品、爆破工程等两个专业(下称“本专业”)。民用爆炸物品专业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工艺研究,技术研发与应用等技术岗位。爆破工程专业包括爆破技术研究与应用,爆破设计与施工,爆破工程监理,爆破安全评估等技术岗位。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 2.参与爆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与总结等工作。 3.参与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的编写 工作。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总结1篇。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或标准化、产业化推广。 2.参与爆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与总结等工作。 3.参与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的编写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或标准化、产业化推广。 2.参与完成爆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与总结等工作,并通过验收。 3.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的编写工作。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2.在内部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民用爆炸物品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有一定难度的工艺与技术设计、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成果报告中的相关技术章节的编写。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设计、试生产条件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技术文件。 2.爆破工程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以上有一定难度的爆破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D级爆破工程项目爆破方案设计。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2.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本专业单位自立项目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1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提出与本专业相关的科技建议,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5.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以上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施工 或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通过验收,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得到有关方面认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2.独立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交流论文2篇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攻关项目,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在民用爆炸物品或爆破工程技术开发中有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科技管理创新,对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显著作用,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民用爆炸物品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设计、试生产条件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并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在设计、施工、生产、设备运行和维修中,解决1项以上重大技术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或1项以上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4)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是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单位自立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持人,并是主报告的撰写人。 2.爆破工程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以上C级或2项以上B级或1项以上A级爆破工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或1 项以上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3)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是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单位自立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主持人,并是主报告的撰写人。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领域内,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显著提高产品性能、产品的生产、储运与使用过程本质安全性的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能耗、减少三废排放的项目3项以上,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单位自立科研项目2项,且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获得省(部)级一、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工程类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项。4.提出2项以上本专业相关的科技建议,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5.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位)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工法1项以上,至少 1项实现产业化,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 3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3 篇以上。4.在全国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交流论文 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内容不少于1万字)。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二等奖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排名前3位)。 (3)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获得有较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发明人)。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1.全面系统掌握国内外民用爆炸物品技术发展动态,主持完成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研发工作,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民用爆炸物品重大研发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1项以上。3.主持完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新建项目1项以上或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2项以上,并在其中主持1项以上项目的设计、施工、报告编写的全过程,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4.全面系统掌握国内外爆破工程技术发展动态,主持完成有很高技术难度或有很高组织难度,由多个部门的专业人员协调完成的爆破工程的技术研发设计、施工组织等相关技术工作。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了4项以上A级爆破工程,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7.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8.具有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技术开发、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9.作为爆破工程专业申报人,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安全作业证。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3.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同行专家评议,处于国 内领先水平。4.参与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或国家级团体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或省级团体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标准技术具有原创性,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14—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专著或译著1部(合著或合译,前3位)。3.在国家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4.在国家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获得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四章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工程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3.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近专业: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颁布)》本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之间的专业,但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间视同本专业(或相同专业)。 5.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指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1.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或未经鉴定、验收)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以及未完成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作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的开发(研究),更不能作为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12.项目的全过程:是指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鉴定、投产、效益评估等全过程。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13.技术水平: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4.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或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5.科学技术奖: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并用印的奖项及科技部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 16.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指经各级政府批准授权设立的工程类奖项。 17.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获奖名次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获奖证书(集体)、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否则,该奖项不能作为个人申报的业绩成果。 18.项目负责人(项目主持人):指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决策与最终责任人,在项目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承担项 目的直接领导,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成果报告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 19.主要技术骨干:指大中型项目的专题技术负责人、分支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前2名),参加项目全过程并负责相应工作的成果报告编写。 20.主要完成人: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 21.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22.参与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辅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23.独立完成:是指完全靠自己的能力完成所承担的某项工作。 24.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 20%以上。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必须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最有效的证明材料是当地政府财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25.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26.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27.重点项目:一般是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28.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29.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30.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但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但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31.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2.公开发布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3.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34.主编、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担任主编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主要作者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30%以上。 35.参编作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36.爆破工程等级:采用《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对爆破工程等级分类的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