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 (2021年) 一、申报范围 1.哪些人员可以在我市申报职称? 答: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级别的职称。 二、评审时间安排 2.自2021年起如何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 答:我省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今年底完成后,为与职称层级的资历年限等改革事项相衔接,必须自2021年起调整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具体如下: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2021年起,原则上以年度为基础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的1月至3月,在下一自然年的6月底前完成评审。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至3月,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3.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的时间安排? 答: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查看各评委会年度评审通知。 送市评委会评审的,请严格执行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中(链接:http://rsj.gz.gov.cn/ywzt/rcgz/gzzc/zcsb/pstz/gzsggzjpwhndpsgztz/)材料报送时间要求,经单位审核后,务必于各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 送省(外)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务必于省(外)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通过省、市两个系统报送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中心不受理纸质材料),经我市在市系统审核同意后,个人打印评前审核表(《职称评审材料评前审核表(电子印章)》、《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委托)评前审核表》)后,方可将申报评审材料送省(外)评委会。 三、申报路径 4.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港澳台及外籍归国人士申报评审路径如何选择? 答:市、各区均设立了非公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点。 (1)市职称申报点负责受理全市非公专业技术人员送省(外)评委会职称评审业务。 申报路径: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市职称申报点“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受理审核→报送省(外)评委会。 (2)各区职称申报点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送市、区评委会职称评审业务; 注册地址在本区的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地点在本区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路径: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区职称申报点(区人社局)受理审核→报送市(区)评委会。 (3)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民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需分别经所在区教育局、卫健委审核,并按正常流程申报。 申报路径: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审核→区人社局审核→报送市(区)评委会。 (4)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相应行业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 四、学历资历方面 5.2021年度及以后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到2026年12月31日满5年。 6.2020年度及以前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 (1)申报人在2017年11月取得2017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 (2)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仍可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 7.技工院校学历在职称申报中如何对待? 答: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8.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出具什么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答: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也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在线查询https://zwfwbl.cscse.edu.cn/homeView/contactUs?type=2&tdsourcetag=s_pcqq_aiomsg,并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五、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9.2021年度及此后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10.2020年度及以前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答: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 (1)申报人在2017年11月取得2017年度中级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六、社保凭证 11.职称申报与管理系统系统无法获取社保缴纳信息,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报人可以在市职称申报系统获取社保缴纳信息,如无法通过系统获取的,须按要求提交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如市外社保证明、劳动合同、聘书等。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七、论文方面 12. 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职称? 答:不可以。 13. 在市系统上传论文是否只上传论文正文即可? 答:上传的论文应附上刊物的封面页、目录页、正文页。 14. 对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何要求? 答: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人需下载打印,并提交期刊官方网站下载的PDF文档或SCI、EI等检索证明。 15.境外发表的论文应如何处理? 答:(1)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电话:84112094)、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83561171-820)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 (2)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16.论文尚未公开发表,是否可以提交录用通知? 答:不可以。提交论文(著作)的时效以该论文发表期刊(著作)的出版日期为准。 八、继续教育条件要求 17.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条件如何规定? 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原则上要求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九、两个系列与转系列评审 18. 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申报同一系列同一级别的两个或以上职称? 答: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转换岗位而定。根据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精神,没有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并向评委会提交岗位转换的相关证明,证明可以是聘书、合同、单位证明等形式。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均应自从事现工作岗位起算。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或《认定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 19.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职称有何要求? 答: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职称,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文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申报两个职称,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 20.转系列评审有何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 21.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省职称时原职称是否需要确认? 答:《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是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在进入我省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22.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如何办理? 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按照《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原职称的重新评审工作,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新评审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我省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结合我省每年度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对于重新评审通过人员,发放我省职称证书。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仅用于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除申报评审职称外,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十一、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 23.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是否继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试点? 答:2021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后,我省将适时出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24.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如何对应? 答: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例如,取得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满7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人员)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 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编辑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编辑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 十二、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25. 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如何申报职称? 答: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十三、其它方面 26.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是否继续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实行职称激励政策? 答:2021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等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27.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 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申报职称评审有效材料。 28.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是否可以申报高级经济师? 答:不可以。 29.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是否可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0.哪些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目前,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船舶、翻译、出版、通信、安全、造价专业的初、中级以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等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再开展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31.对个别我省不能评审的专业,如何办理委托评审? 答:对个别我省不能评审的专业,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省、市人社部门专技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 32.评前、评后“双公示”制度,有何要求? 答:各相关单位、各级评委办要严格按照省市职称评审工作要求,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前公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非无纸化评审的还需将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评后公示,市人社局将在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通知公告栏目中(链接:http://www.hrssgz.gov.cn/hrssgz/ywzt_rcgz_gzzc_tzgg_tzgg/list.shtml),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评后网上公示,评委办应同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进行评后公示。 33.学校教师同时在企业兼(挂)职,申报非教师系列的其它职称有何要求? 答: (1)属于个人行为的兼职经历与业绩不能用于申报职称。 (2)教师兼(挂)职,应由单位批准(须提供单位证明、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 (3)学校教师在兼(挂)职企业取得的业绩,需加具企业、学校意见和公章,并提交送审和上传至系统。 (4)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中,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取得的业绩不应算作教师在兼(挂)职企业中取得的业绩。 十四、系统填报 34. 送广东省(外)评委会申报职称的申报人,除在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余管理系统”填报外,还需填报哪些系统? 答:送广东省(外)评委会申报职称的申报人,除在我市“职称业务申报余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外,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申报(另有规定的省评委会除外)。 35. 在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时,“人事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如何填报? 答:在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时,“人事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须选择报送“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36.在市系统上填写学历(学位)教育情况,是从最高学历开始填写还是从最低学历开始填写?能否按个人习惯从最低学历填到最高学历? 答:应该从最高学历填写至最低学历。如个人填写习惯是从低到高的话,须把最高学历(学位)顺序号记录为“1”,因为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中的“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业(学位/学位)”栏只显示顺序号记录为“1”的学历。 37.评审表中填写的业绩成果情况需要填写至哪一年? 答:评审表中“获现资格以来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业绩成果情况”栏应填写至申报职称的当年。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止至申报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8.上传照片有何要求? 答:本人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1寸蓝色底(其他颜色不予受理)电子证件照;照片图像应人像清晰,轮廓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后,再拍照上传的照片不予受理);照片应为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大小在500k以内,像素不小于413×295。 十五、职称证书 39.启用2017年新版证书后,旧版证书是否依然有效? 答:有效。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6版),原2010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不需要换证。 40.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是否还同时发放印制证书? 答:自2019年起,评定取得职称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印制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41.在我市取得职称后,怎么查询证书? 答: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登录“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查询”系统(http://gzrsj.hrssgz.gov.cn/vsgz33zjsjzx/CertSearch.aspx),录入证书类型、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证书编号,可查询证书信息。 十六、职称收费 42.职称评审、认定是否收费? 答: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评委会(含有关单位自主组建的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免征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所需相关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