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州市医药行业 相关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认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等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医药行业相关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次考核认定范围 (一)资格名称及受理申报的范围。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共设置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及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四个专业,职称资格包括工程系列中级资格(工程师)、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卫生系列中级资格(主管药师)、初级资格(药师/药士)。 资格名称及受理申报范围详见附件2。 (二)受理机构。 1.卫生系列中级、初级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受理机构:广州市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工程系列中级、初级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受理机构:广州市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述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二、申报方式及受理时间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主要采取线上认定的方式进行,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完成申报人材料申报、材料审核、评委会认定及资格核准等流程。申报人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要如实、规范提交材料,密切跟进材料流程,确保送审的纸质材料、系统信息内容、上传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所须上传的电子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及详细要求见附件3。 (一)电子材料。 申报人须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广州职称—职称申报—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gzrsj.hrss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填报和上传申报认定材料。其中,“认定资格系列”选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申报(评审)评议组时选择“药学专业组”或“中药学专业组”)、“工程技术人员”(代码08),“认定专业名称”根据自身认定专业方向选择,“申报委员会”根据申报级别选择,其余信息按照系统指引如实填报。 申报单位统一汇总所有申报人员的情况,填写《2022年度申报医药行业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4),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及盖章扫描版各一份),电子文档请发送至评委办邮箱:scjgj_fzyj_ph@gz.gov.cn,发送文件名称及邮件主题须备注申报单位名称,未按要求报送将不予受理。 申报人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仔细阅读《申报人诚信承诺书》(附件5),签字后上传。 (二)纸质材料。 申报人需提交《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以下简称“认定表”),经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审核盖章、封装后在受理时间内邮寄至职称评审办公室,请注明申报专业。 (三)受理材料时间。 受理材料时间从2023年3月9日至4月16日止。 报送评委会认定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务必于市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审核。 电子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至评委会,且确保内容一致。凡是在认定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须在电子系统的附件中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认定对象。 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医药行业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等医药行业专业相关、相近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资格条件和有关政策。 1.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6.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7.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件研究制定期间,已通过评审、认定方式取得员级职称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人员,或取得助理级职称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仍可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件有关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渠道参加认定。 (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学术成果材料要求。 按《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以下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附件6)。 (四)不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情形。 1.所学专业与医药行业专业不相关、不相近的。 2.非全日制学历的。 3.以上述第三条“申报条件及要求”第(二)款“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资格条件和有关政策”第7项参加认定,但职称并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取得的。 4.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五)申报材料要求 1.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认定材料须为毕业从事相关工作以来取得的。 2.申报人员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申报认定条件及有关政策,按精简有效、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准备,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 3.申报人违反认定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认定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认定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4.申报材料必须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公章。 5.中专学历人员须提供学籍表、填写附件7学历信息情况说明及在校所学课程成绩单(表)复印件(上传的复印件需由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盖章)。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认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并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送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各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按要求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进行封装,由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送市评委办。 申报认定程序及系统填报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 五、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公示。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医药专业资格申报要求。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提交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认定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取得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认定的有效材料。 5.公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表》(认定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于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要求申报人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后填写附件9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评前公示情况表,负责公示的单位应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程序上报。对未经核实确认的申报材料,概不受理。认定后,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公示职称认定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附件10评委会认定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盖章扫描发送至市评委办邮箱。 (二)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 所有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由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分别报送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进行审核。其中,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有制单位的职称认定材料审核,各区职称申报点负责所属区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认定材料审核。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须于受理时间截止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审核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评委办审核。 市评委办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认定条件;2.没有使用规范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时间、程序和受理范围报送;5.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在申报认定工作中,申报人务必做到诚信自律,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守诚信承诺;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好审核关,杜绝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对职称申报、推荐、认定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凡发现并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者按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六、发证 自2019年起,取得职称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印制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岗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认定。 (二)信访受理办法。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人事部门一律不准受理、报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市评委办备案。各单位要严厉查处申报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认定收费。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韶华、潘华、范春梅 联系电话:020-34277243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新达路55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研究中心6楼603室,职称评审办公室。
附件:1.《广州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2.广州市医药行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评审专业范围及资格名称指引 4.2022年度申报医药行业专业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人员情况一览表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州市医药行业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人〔2022〕323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1)要求,现将开展2022年度我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资格名称及受理申报的范围。广州市医药行业领域职称评审包括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及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共四个专业,可评审的职称资格包括工程系列高级资格(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资格(工程师)、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系列高级资格(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卫生系列中级资格(主管药师)、卫生系列初级资格(药师/药士)。 资格名称及受理申报范围详见附件2。 (二)评审机构。 1.卫生系列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评审机构:广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工程系列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评审机构:广州市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上述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 二、申报方式及受理时间 广州市医药行业高、中、初级资格评审主要采取线上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完成材料申报、材料审核、评委会评审及资格核准等流程。申报人按要求如实、规范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密切跟进材料流程,确保送审的纸质材料、系统信息内容、上传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所须上传的电子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及详细要求请见附件3。 (一)电子材料。 申报人须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广州职称—职称申报—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gzrsj.hrss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填报和上传申报评审材料。其中,“申报资格系列”选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申报(评审)评议组时选择“药学专业组”或“中药学专业组”)、“工程技术人员”(代码08),“申报专业名称”根据自身申报专业方向选择,“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等级选择,其余信息按照系统指引如实填报。 申报单位统一汇总所有申报人员的情况,填写《2022年度申报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4),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及盖章扫描版各一份),电子文档请发送至评委办邮箱:scjgj_fzyj_ph@gz.gov.cn,发送文件名称及邮件主题须备注申报单位名称,未按要求报送将不予受理。 申报人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仔细阅读《申报人诚信承诺书》(附件5),签字后上传。 (二)纸质材料。 申报人需提交《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一式一份)及()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高、中级一式15份,初级1份),经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审核盖章后封装,根据所报专业分别邮寄至广州市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评委办 、广州市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专业评委办。 (三)受理材料时间。 受理材料时间从2023年3月9日至4月16日止。 报送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务必于市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报送至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审核。 电子系统须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至评委会,且确保内容一致。凡是在表二、表三中填写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须在电子系统的附件中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广州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下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附件6)。 1.学历、资历条件。按照《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其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中专学历人员须提供学籍表、填写附件7学历信息情况说明。 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起算时间按照粤人社发〔2022〕30号文通知执行,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评审高一级职称评审的,申报人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3.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报药学、中药学、制药专业职称须提交“医药专业技术”专业系列继续教育证书,申报医疗器械专业须提交“工程技术(医疗器械)”专业系列继续教育证书。) 2022年度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 4.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按照《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5.学术成果条件。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2年)》(附件8)等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评审材料须为获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的;脱产学习阶段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等不作为有效申报评审材料。 2.申报人员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按精简有效、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准备,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 3.申报人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4.申报材料必须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并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送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各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按要求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进行封装,由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送市评委办。 (四)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含自由职业者、港澳台及外籍归国人员)职称申报路径和受理范围按《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申报评审程序及系统填报流程指引详见附件9。 五、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公示。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医药专业资格申报要求。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提交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取得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5.公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要求申报人按事实予以更正。负责公示的单位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程序上报。对未经核实确认的申报材料,概不受理。评审后,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公示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附件10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盖章扫描发送至评委办邮箱。 (二)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 所有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由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分别报送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进行审核。其中,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有制单位的职称评审材料审核,各区职称申报点负责所属区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材料审核。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职称申报点须于受理时间截止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审核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评委办审核。 市评委办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范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时间、程序和受理范围报送; 5.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在申报评审工作中,申报人务必做到诚信自律,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守诚信承诺;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好审核关,杜绝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凡发现并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者按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六、发证 评审取得职称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印制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从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职称同层级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二)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晋升的,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1)执行。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工作使用常规职称评审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由申报人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须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确认申请,确认的申报材料包括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原件或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三)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信访受理办法。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人事部门一律不准受理、报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市评委办备案。各单位要严厉查处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答辩要求。按照《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7号)要求,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做好答辩准备。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于正式答辩前,将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资格,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六)有关职称申报的常见问题请查阅附件《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2年)。 (七) 评审收费。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论著鉴定、答辩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韶华、潘华、范春梅 联系电话:020-34277243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达路55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研究中心6楼603室,职称评审办公室。
2.广州市医药行业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及资格名称指引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评委办 广州市工程系列制药、医疗器械专业评委办 2023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