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 我区2023年度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 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3〕41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广州市从化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职称评审诚信制度,全面落实对弄虚作假者个人和单位的处罚 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人及其法人单位负责。请各法人单位切实做好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初审及复核工作,尤其要做好申报材料中资历、业绩成果、论文等方面的真实性的审查。 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申报人所在法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可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受理范围、级别 广州市从化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从化区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 三、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人须为从化区属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在从化区)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购买6个月及以上社保,方可申报。 (一)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执行。 (二)根据穗人社发〔2023〕41号文附件1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评委会不再开展初级建筑工程造价专业的职称认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或转系列评审按照穗人社发〔2023〕41号文附件1第九条执行。 (四)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问题,按照穗人社发〔2023〕41号文附件1第十一条执行。 (五)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人才职称申报按照穗人社发〔2023〕41号文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六)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本评委会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七)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八)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认定。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一)申报人登录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以下简称“市系统”),按照市系统指引填报和上传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2),生成《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 (二)法人单位于2024年3月22前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并报送至主管部门(建筑公司等非公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20-87927631)。待主管部门在市系统审核通过后,各法人单位统一将本单位的纸质材料、《2023年广州市从化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申报人员名册(认定)》(电子版,见附件3)报送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于2024年3月29日前进行审核盖章并统一将纸质材料、《2023年广州市从化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申报人员名册(认定)》(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见附件3)报送至广州市从化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四)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各法人单位务必于本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全部资料报送至主管部门,申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接收任何申报材料且评委会不对接工作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料。评委会所在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道河滨南路36号,电话:020-87927303,邮箱:chzjjgk@gz.gov.cn)。 (五)经法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市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 (一)“市系统”上传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 1.申报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项目,文字表述要清楚,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非在职学习阶段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不作为有效申报材料。 2.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认定的有效材料。 3.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工作业绩需要在有相关资质单位完成的,申报人必须提供工作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提交纸质材料要求 1.申报人通过“市系统”填报并下载打印《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1份,A4纸双面打印,用铅笔在封面左上角注明主管部门名称,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内容一致,填写要求附件4)。 2.《送评材料目录单(认定)》(1份,粘贴于送评材料袋正面,填写要求见附件4)。 3.申报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1份,见附件5)。 4.申报人须将所有纸质材料请装在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超过1袋的材料不予接收)。 六、申报材料的审核与“双公示”制度 (一)审核材料。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及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确保有效申报。 2.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客观评价。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进行核实并对其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意见字数不少于150字,填入《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 (三)评前公示。申报人所在法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须于提交纸质材料前完成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期间须将申报人学历、资历、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特别是《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法人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须在法人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在法人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访受理主要由法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核实后的结果及时报送评委办。 (四)评后公示。在市人社局对认定通过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评后网上公示的同时(公示链接:http://rsj.gz.gov.cn/ywzt/rcgz/gzzc/tzgg/zcphgs%EF%BC%8Dcj/),各法人单位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通过人员评后公示,公示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表格下载链接:http://gzrsj.hrssgz.gov.cn/vsgzhr/trsweb/gzzc/bgxz/index_zj.html)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评委办邮箱chzjjgk@gz.gov.cn。 七、不予受理情况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关、不相近的; 2.非全日制学历的; 3.已取得职称的; 4.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二)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三)不符合填写规范。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八、评审费用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本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 九、其他事项 (一)认定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市人社局官网首页-业务专题-人才工作-广州职称-职称申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电子证书编号的查询参照穗人社发〔2023〕41号文附件1第十五条指引操作。 (二)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上需上传的证书、证明材料清单参照附件2,初级评审专业范围及资格名称参照附件1执行。 (三)有关职称申报的常见问题请登录广州职称“职称申报”(http://rsj.gz.gov.cn/ywzt/rcgz/gzzc/)进行查阅。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广州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3〕41号)和《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3)》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请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广州市从化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设置一览表 3.2023年广州市从化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申报人员名册(认定)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