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州市 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 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广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和专业设置 广州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广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广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广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工程师评审)、广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评审)。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广州市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要求,职称评审共设置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生态环境监测3个专业。 二、申报评审对象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生态环境监测等专业工作,且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在职在岗技术人才。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职称评价条件。 申报评审各级职称的,其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学术成果条件和破格申报等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53号文件执行。 申报人应根据个人获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及成果等条件来选择申报评审专业组及专业,所申报专业不得超出相应级别评委会评审专业组的评审专业范围。所申报专业与个人工作经历或提交的业绩成果材料不一致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人负责。 (二)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23〕19号)执行,提供与职称申报专业对应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应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四、申报评审工作安排 (一)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报送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再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途径。 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工作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委会。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3月4日8:30至3月29日18:00(节假日除外),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部门登录广州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频道下“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下称市系统,网址:https://gzrsj.rsj.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表格。申报人应严格按照市系统指引如实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务必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人网上材料的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2.纸质材料报送。 市职称评委办对申报人网上申报材料初审后,通知申报人报送纸质材料。 (1)报送时间:2024年3月11日至4月8日止(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请各申报人尽量通过单位指派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报送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海鸣街6号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305室。 (四)评审面试答辩程序。 申报高级职称的,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职称评委办另行通知,未按时参加面试答辩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不予补办。 五、申报评审有关要求 (一)各级审核要求。 1.法人单位审核及评前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具有我市独立法人资格)应严格按照省、市职称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及加盖公章后,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2.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复核。 主管部门、区人社局重点审核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材料报送接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市职称评委办审核。 市职称评委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通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网上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市系统规定的格式和文件名称上传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和公示后,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逾期不补。因未按格式要求报送造成材料不可用而影响评审的,由申报人自行负责。市系统应上传的证书、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 2.纸质报送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3.材料一致性要求。 市系统填报、上传的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内容不一致的,职称证书不予发放。 (三)评后公示要求。 按照我市职称评审工作要求,评后公示执行“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会议评审后,市人社局在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频道“通知公告”栏目中,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评后网上公示。 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市职称评委办反馈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1个工作日内,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评后公示。单位应于评后公示时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公示总体情况、投诉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均加盖公章)报送市职称评委办。 未按要求进行“评后公示”或不及时报送评后公示情况的,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证书不予发放。 (四)有关纪律要求。 对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管理,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对照资格条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对申报人是否满足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材料报送接收程序是否合规负责。 六、注意事项 (一)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规定。 1.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4.对于通过考试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申报不同专业职称或转系列评审规定。 按照附件6中《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3年)》有关规定执行。 (三)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按照附件6中《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3年)》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近三年出现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伪造试验数据等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其他规定的有关人员。 (五)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 (六)推行电子职称证书。 我市2023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七、其它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职称评审咨询电话:020-83224755(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期间有效)。 (三)监督投诉电话:020-83203215。 附件:1.市系统必须上传的证书、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度)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 6.《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3〕41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